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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重构社会权利利益分配
  2005-7-25 15:45 查阅 22 次 
 
 
  
  
  
  

      记者从参与《公司法》修订的有关人士处了解到,最新版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与去年8月底对外公布的版本有部分调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惯例,新法在日前的常委会会议首审后,最快有望在今年6月获得通过。
  接触修订草案最新版本的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新《公司法》在立法精神上更加显现了行政权力的退出,突出公司的自律和自治;在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方面的安排更加公平,有重塑现代社会利益分配体系的意义。
  一位“海归”律师说:“这体现了法律对民生的关注,有助于构建更和谐的社会。”
  在股份公司方面,新《公司法》亦将把股票上市的审批权交由证券交易所,无须监管机关批准。而此举,被认为是新《公司法》对证监会的削权。
  立法与民生:更平等的富裕机会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胡光就《公司法》修改问题与国家商务部曾有多次密切接触。胡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公司法》修改的整个方向是非常积极的,它把市场准入的门槛降低了,现在一个人也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是国有企业的特权。
  据悉,新《公司法》对零售和批发企业的注册资本门槛也会降低。胡光说:“公司最大的意义就是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此举意味着老百姓更容易通过组建公司这种形式保护自己的财产。”胡表示,股东对公司有出资的义务,公司以其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在股东出资充足的情况下,债权人没有权利追诉股东的个人财富。
  法学界人士认为,门槛的降低,允许个人和中小企业以更低的门槛进入市场,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一个大的趋势是:不能把市场经济变成富人经济,为国企或某些大资本垄断。这是《公司法》修改草案中最积极的一面,也可以说是从立法上解释社会的不和谐成因。”
  胡光持有中国、美国双律师执照。他指出:“发达国家都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他们在乎的是,你是不是尊重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你确实是正规的公司经营,而不是欺诈。”
  “父爱主义”遁形:增强任意性与公司“自决”
  “在立法的规范上,此次修改加强了《公司法》的任意性,弱化了强制性。”《公司法》修订案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研究会副会长赵旭东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任意性就是一些法律条款具有更大的弹性,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者股东会的决议来作出自己的规定和安排。”赵旭东说,“《公司法》中的某些规定是作为一个选择性的条款,当公司没有另外规定的时候才来使用。允许公司有自己的、与法律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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