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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国证券报 董文胜 钱昊旻  2006-12-25 10:18 查阅 0 次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新增了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草案还规定,应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规定试用期的期限。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短期化,损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草案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三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针对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压低试用期工资、试用期任意除劳动合同问题,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限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针对劳动者违约问题,草案规定: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

  对于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草案规定: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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