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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增补多个必备条款 降低裁员影响
北京娱乐信报  2007-7-2 14:44 查阅 0 次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7月1日表示,为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用工主体、形式,刚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多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尤其是为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扩大适用范围方面主要是新增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而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的约定则是为了更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外,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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